文 | 高绍林
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根据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下一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本级地方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备案审查。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全部逐件逐条进行审查研究,短时间内不可能实现。面对大量的待审查文件,以及作为审查依据的大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这要求立法工作者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广泛查阅已有的法律规定,并将它们与待审查文件中的规定事项进行关联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