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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编制地方立法规划、计划

2018年01月05日 12:2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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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 符合公众立法需求,符合地方实际。能发挥作用,而不是成为好看不能用的“景观立法”、“沉睡条款”
田成有
财新网“成有论法”专栏作家。云南富源人。云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现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出版过《法官的人生》、《法官900句忠言》、《法官的修炼》、《守护正义》等专著。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地方立法规划、计划,事关一个地方在一定时期的总体需求、调控重点、任务目标和发展走向,具有全局性、指导性、方向性,编制好立法规划、计划,是增强立法计划性、科学性,减少盲目性、随意性的重要工作,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反复论证、科学确定。

  一、 地方立法规划、计划中存在的问题

        地方立法质量不高,某种程度上讲,就是规划和计划做得不好,规划或计划做不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人大主导作用不强。实践中, 人大在编制立法规划中的主体地位不突出,由人大主动提出的立法项目少,在立法规划中所占比例低,绝大部分立法项目是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存在政府主导法规立项的现象。造成这种状况与政府所处的角度和职能有关,政府肩负着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职能, 处于执法第一线, 对部门立法建议项目了解更多,获得材料也更全面,最能体会对规则的需求以及执法的效果。因而提出立法项目的积极性和急迫性相对比较强烈。但是,政府主导立法立项,难以避免借助立法来巩固自己权力,突出本部门利益,甚至把地方立法变成本部门争夺管理权限、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最终导致立法质量与立法实效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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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朱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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