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赋予地方立法权后,各地普遍有立法的热情和冲动。但是,立法质量不高。当下地方立法的矛盾,不是要不要立,立多少的问题,而是立的质量要高,内容要管用的问题。
(一)理念落后。一些地方对哪些法“能够立、不能立”、“可以立、不宜立”、“现在立、还是将来立”的问题缺乏系统调研、科学分析,存在着一哄而起、一哄而上、仓促立项、匆忙起草的现象,甚至出现了“政绩立法”、“贪大求全”的问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今的地方立法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境地,在选择调整内容上权限不足,手段有限。要么过分强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借此固化一些不合理的行政措施,要么通过立法打擦边球、钻空子,在法规条文中挟带或者塞进超出地方立法权限事项的内容,出现了“立法放水”的问题;还有的地方为了在有限的立法权限内作文章,确保避开立法权限上的越界风险,不得不把注意力转向法的同质性上,而过多忽视法规的“可调整性”和特色、效果,导致立法形同虚设,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法律数量的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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