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于乐清滴滴顺风车乘客遇害案件,笔者有三点看法。
第一,关于滴滴的责任。
该平台经营的业务有高度风险,此前已有多起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如果没有能力与警方建立主动积极沟通的快速渠道,没有针对异常情况的快速发现和处置机制,就不应该再经营此类为陌生人居间联络,进而为由此产生的潜在风险进行某种背书担保的业务。例如,现在的房产中介,至少也知道设置中间账户来为双方降低交易风险。
文 | 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于乐清滴滴顺风车乘客遇害案件,笔者有三点看法。
第一,关于滴滴的责任。
该平台经营的业务有高度风险,此前已有多起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如果没有能力与警方建立主动积极沟通的快速渠道,没有针对异常情况的快速发现和处置机制,就不应该再经营此类为陌生人居间联络,进而为由此产生的潜在风险进行某种背书担保的业务。例如,现在的房产中介,至少也知道设置中间账户来为双方降低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