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桐辉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并详述了六点要求。其中,第六点“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与法律和刑事司法最相关。
要落实这一点,尤其是其中的“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关键在于理清那些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及企业经营权的过程和要害。否则,不能全面、有效清除、抑制其发生。
之前,对企业主、企业家及企业的刑事司法,主要存在两方面看起来对立的问题:一方面,该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对不少经济犯罪、干预企业的职务犯罪打击不及时、不充分;另一方面,基于地方保护、“以权谋私、钱权交易”,不该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插手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