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吴晓灵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法治国家,所有的经济、社会生活都要纳入法制的轨道。各项立法工作背后都有它的逻辑,在立法的时候,我们既要考虑到现实,也要考虑到立法内容的一些内在逻辑和未来。可能我今天讲的一些内容比较理想化,但是我希望能够朝这个方向去努力。
金融的概念
国内和国际对金融的概念有不同理解。金融学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黄达教授写过一本书,他有自己独到的思考。按照黄教授的想法,狭义的金融学一般来说是从国外学来的。西方现在的金融学概念大部分是一种狭义的,基本只局限于以资产定价为核心的微观分析,货币制度基本属于宏观经济学范畴。但是,中国往往采取大金融的概念。改革开放之前,金融基本上没有细分过,与商品经济并行的货币金融活动也没有严格的区分。所以一直到1984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是大一统的银行,既发行货币又办理存款、贷款、结算业务。改革开放以后,金融学界开始研究金融问题,中央银行讲宏观调控,就是货币政策和货币供给与需求,金融市场谈的是货币政策传导对经济的影响,再还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行的微观基础。我们金融学的构架,特别是黄达老师主编的《货币银行学》第三版,基本上是按照这样一个框架在研究中国的金融。近年来,西方也有货币经济学、金融经济学这样的学科,也开始从整体上研究金融问题,所以金融不止是狭义方面的问题。
金融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