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约翰·沃利斯
美国马里兰大学经济学教授、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研究员
体制性腐败和贿赂性腐败
我把“体制性腐败”定义为:既是一种具体的政治行为方式,也是一种理念。在深陷体制性腐败的政治生活中,一群政客通过限制进入有利可图的经济活动蓄意创造租金,其方式包括授予垄断权、限制性发放公司特许执照、关税、配额和监管措施等。这些租金把受益方的利益同创造租金的政客捆绑在一起,其目的是结成可以主宰政府的联盟。为政治目的操控经济即是体制性腐败,发生在政治腐蚀经济活动时。
文|约翰·沃利斯
美国马里兰大学经济学教授、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研究员
体制性腐败和贿赂性腐败
我把“体制性腐败”定义为:既是一种具体的政治行为方式,也是一种理念。在深陷体制性腐败的政治生活中,一群政客通过限制进入有利可图的经济活动蓄意创造租金,其方式包括授予垄断权、限制性发放公司特许执照、关税、配额和监管措施等。这些租金把受益方的利益同创造租金的政客捆绑在一起,其目的是结成可以主宰政府的联盟。为政治目的操控经济即是体制性腐败,发生在政治腐蚀经济活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