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菁
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
本次专利法修改二读草案第75条新增三款规定,可认为是中国专利链接制度的基础,意义重大。
尽管有落实中美第一阶段协议有关药品专利争议早期解决机制的时间要求,但仍应充分考量专利链接制度背后的创新经济学要求。根据研究和探讨,我们发现该新增规定,相当程度借鉴了韩国在其药事法中的专利链接制度设计,并且加强了行政部门审理专利争议的角色。
这引发了一个重大问题,借鉴韩国的专利链接设计,是否意味着中国人大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于中国医药创新和仿制药发展的判断思路,也倾向于采取韩国的医药创新和仿制药发展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