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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监事会设置要求应缓行

文|徐登峰 张诗伟
2022年01月22日 09:44
公司法修订中全面取消监事会强制设置的制度设计需要慎重考虑,即使取消,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类型公司做不同制度渐进安排
由此《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上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或监事会之间完全实行“二选一”,也即取消了原《公司法》强制设置监事会的要求。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2021年12月24日,《公司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本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说明》),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主要如基础性制度尚有欠缺或者规定较为原则;公司监督制衡、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保护需要加强等,我们赞赏立法机构敏锐地意识到现行公司法几经修订而仍存在的不足并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公司法而做出的巨大努力。就其中提到的公司监督制衡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公司法修订草案》也已有体现,相关主要条文为:

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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