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排两地生效
为提高内地和香港法院民商事案件判决互相认可和执行的便利性,有效解决内地和香港两地法院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和香港政府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新安排》”),并规定在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
此后,香港方面,新修订了《高等法院规则》第71A条“内地判决的交互强制执行”并自2023年4月13日起生效;2023年11月10日,港府新发布了《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并自2024年1月29日起生效施行。同时司法机构还就此发出了实务指示。最高院方面,2024年1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并自2024年1月29日起生效施行。自此,《新安排》在两地均正式生效。
《新安排》扩大了陆港两地间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范围
《新安排》主要解决的是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多类生效民商事案件判决的问题,包括部分知识产权纠纷的判决。在此之前,两地适用的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旧安排》”)。《新安排》将可认可和强制执行的事项由原“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修改为“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在《新安排》施行后,关于内地判决书在香港申请认可与执行的审查标准将发生实质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