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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平台如何退出“化债名单”

2024年06月03日 15:58
针对2023年新一批融资平台名单,制定退出机制可能需要遵循分类处置、银行机构主导、设置观察期等基本原则
未来针对融资平台及其债务,在主体层面推动公司市场化转型、在债务层面就经营性债务开展“控增化存”可能是工作重点。图:视觉中国

自2010年至2013年,原银监会首次牵头制定了融资平台名单及退出机制

  2010年,针对此前两年为对冲全球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的影响,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大力举债、债务风险累积等问题,国发[2010]19号文开始规范融资平台融资。2008年12月,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办发[2008]126号文提出鼓励商业银行发放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贷款,力争2008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4万亿元以上。随后,2009年3月,银发[2009]92号文提出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合规的政府投融资平台等多种方式,吸引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央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同年10月,财建[2009]631号文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力,切实保证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可通过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市场机制筹措。最终,自2008年至2010年,国内融资平台数量开始快速增长,但举债规模的不断增加也带来政府性债务风险累积的隐忧。最终,2010年6月,国发[2010]19号文要求地方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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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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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哲
方正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首席宏观经济学家。中国证券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世界银行(华盛顿总部)、华泰证券等;清华、人大、央财等多所大学硕士生导师和EMBA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