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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辩护问题

文|韩旭
2024年06月18日 09:23
刑事诉讼法修改如何很大程度上要看辩护制度的修改
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自33条至49条仅有17个条文规定“辩护与代理”,其中第46条、第47条规定的是“诉讼代理人”制度,这意味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只有15个条文规定了辩护制度。图:IC photo

  历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辩护制度均有涉及,而且,除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两次修改辩护制度均是修改重点。正如日本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田口守一所言:“一部刑事诉讼历史便是辩护权扩充的历史。”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改如何很大程度上要看辩护制度的修改。基于此,笔者提出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关注的若干个问题。

适当增加辩护制度条文

  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自33条至49条仅有17个条文规定“辩护与代理”,其中第46条、第47条规定的是“诉讼代理人”制度,这意味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只有15个条文规定了辩护制度。这在域外刑事诉讼法中是很少有的现象。经统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有关辩护制度条文有29条,法国有30条,日本更是多达64条。

责任编辑:杨哲宇 | 版面编辑:边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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