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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私贪贿同罪?《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八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危机

文|陈北元
2026年04月26日 09:24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确实需要治理,但以司法解释之名行刑事立法之实,不仅无助于真正的'平等保护',反而可能因权力的肆意扩张而损害法治本身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5月1日起施行。图:人民日报客户端

  文|陈北元

  两高近期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石激起千层浪,第八条在整个司法解释的篇幅中突兀出现,将私企治理中的商业贿赂等罪行等同于公职人员犯罪,将国家公职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等同于私权侵害,引起了巨大争议。这两类犯罪有本质的区别,无论从犯罪构成的主体、客体,所侵犯的法益等等都截然不同。更重要的是,这几个罪名的定罪量刑《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而《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修订,而这次两高的司法解释将这两类罪行的定罪量刑直接进行改变,显然是一种越权行为。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邱祺璞
图片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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