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北元
两高近期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石激起千层浪,第八条在整个司法解释的篇幅中突兀出现,将私企治理中的商业贿赂等罪行等同于公职人员犯罪,将国家公职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等同于私权侵害,引起了巨大争议。这两类犯罪有本质的区别,无论从犯罪构成的主体、客体,所侵犯的法益等等都截然不同。更重要的是,这几个罪名的定罪量刑《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而《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修订,而这次两高的司法解释将这两类罪行的定罪量刑直接进行改变,显然是一种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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