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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为大善而行恶

2011年05月02日 13:00 来源于 《财新周刊》
保障房建设是大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勿以恶小而为之”,不应当以牺牲合法性和政治安全为代价

  日前,石家庄市出台《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创造性地提出“强制没收违规住宅改建保障性住房”的政策。

  所谓“违法建筑”或“违章建筑”“违规建筑”,在法律意义上,一般是指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包括相当大比例的小产权房。

  地方政府是否有权没收?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相关规定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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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董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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