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在西方诞生之初,就被冠以一个威风凛凛的名衔——市场经济的宪法,但在中国,反垄断法与宪法一样常处于冬眠之中。最近,它似乎醒了。
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涉嫌价格垄断案展开调查。由于涉及公众敏感的“电信垄断问题”,此案引起广泛关注,实施三年多而无甚作为的《反垄断法》进入公众目光聚焦之中。这正是一个机缘,让我们重新梳理和反思中国反垄断法的背景与本质。
2007年中国政府颁布反垄断法,其实这是一件吊诡的事情,因为中国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例如美国。著名的谢尔曼反垄断法(the Sherman Antitrust Act)出台于1890年,它的出台有内在的强大动力,一方面来自根基深厚的杰弗逊主义,即代表小企业主、农场主、工人、农民利益的民粹主义;另一方面是,美国内战之后,大企业迅猛发展,特别是1880年之后,由于法律禁止公司法人持股,公司集团以信托(trust)方式建立起来,称为TRUST(托拉斯),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就是第一家托拉斯。它们并购企业、垄断市场,抬高价格,成为美国民众的切肤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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