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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文
3月7日,中青文公司诉百度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一审宣判,百度被判赔偿中青文损失40余万元,包括实际损失35万元以及合理支出5万余元。
该赔偿数额,应属国内电子版权判罚之最高案例。单本电子版权获赔40万元,谓之天价,应不为过。更离奇的是,涉案的电子版权并非整本图书,而仅仅占该本图书之24.22%,以此推算,法院已将该图书之电子版权实际损失确定为165万以上,实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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