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观点 > 聚焦 > 正文


【纳税人看得见的法治(之五)】
房产税征税对象选择与税收减免

2014年09月22日 15:36 来源于 财新网
从上海、重庆试行办法的形式合法性瑕疵可见房产税的实质问题:如何既保证税负平等又对住房减税?
 

  刘志鑫 | 文

  摘要:从上海、重庆试行办法的形式合法性瑕疵可见房产税的实质问题:如何保证税负平等,同时对住房减税?两地办法创造性地在计税依据和免税依据中引入面积单位,得以更具体地把握房产。但具体方案却仅以住房为征税对象,无视税法看待客体的特殊性,忽视财产税房产税住房税的差异,也未厘清住房与其他房产的界限,更无视平等原则对税收要素的不同要求。本文逐一讨论这些疏漏,强调税法各要素相互独立、前后衔接和紧密配合的结构特点,经由宪法基本生活需要得出“基本居住需要不可税”,再阐明免税方案应以自有自居为前提,以人均免税面积为标准。

责任编辑:王长勇 | 版面编辑:邵超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