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诚 | 文
预算是公共财政的基石,是国家治理的命脉。历经“十年长跑”和几度博弈反复,才最终呱呱坠地的新《预算法》,是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进程中的里程碑。其中,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债务“修明渠、堵暗道”的法律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1994年《预算法》第28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一规定原则上禁止了地方债的存在,但实际上并未在现实中得到有效的推行。究其成因,导源于地方财政失衡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