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天则所的一次研讨会上,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经济史研究所所长韦森在发言时提出,法治不是政府用法律治理好社会了,或者说用法律治住了老百姓,而是人民用宪法和其他行政法规约束了政府,使政府官员行为受约束和民意制约的。就是Rule of Law而不是Rule by Law。
韦森说,法治不仅是一个原则,也是一个社会状态,即任何人包括政府机构、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都必须遵守法律,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法律本身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产生,以确保法律符合人民集体意愿。依法成立政府,也被视作这样一条法律原则,法律应该统治整个国家,用以反对官员个人专制独裁。政府守法,再用法律管理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