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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上)

2015年01月14日 13:19 来源于 财新网
面对多重关系的司法体制改革是类似田忌赛马式的博弈,唯有去除封闭神秘,以法治方式凝聚共识、落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结果才会是“正和”
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专家组组长、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财新》专栏作者。《法学评论》主编。

  

  【财新网】(秦前红 苏绍龙|文)

  引论

  中国语境下的司法是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行为,体制渊源则可追溯到工农革命时期的苏区司法模式,历经80年的革故鼎新。改革是当代中国的主流话语,司法体制的改革也成为这一宏大叙事的构成单元。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十六大完整地提出了“司法体制”的概念,专项阐述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问题,提出改革的任务是建立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十七大又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新命题;十八大则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改革目标。归结而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十余年间四次全国党代会、若干文件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引重点明确,未曾失焦,然而司法体制改革之路却艰辛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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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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