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秦前红 苏绍龙|文)
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处理的内部关系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定分止争的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部分,司法机关行使职权能力的提高,不但需要理顺外部关系,更重要的是处理好“内因”,完善司法体系自身的制度机制。
《决定》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正是要完善司法体制的内部关系。司法管理体制是对如何管理司法活动和相关事务的体制设计,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则是对司法权力配置、运行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制约公权、保障私权和维护社会公义的基本功能。《决定》在这一方面提出了诸多改革举措,既有与之前相关文件相关联和延续的内容,也有一些富有新意的提法。限于篇幅和智识,这里仅对部分司法体制改革牵涉的内部关系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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