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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不能“过度刑法化”

2015年04月07日 14:51 来源于 财新网
刑法过度化是对现代刑法观念的背弃,势必引起社会治理的巨大风险
 

  何荣功|文

  所谓“过度刑法化”,指的是刑法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没有遵守与其他法律、社会规范的界限,超出其合理功能的情况。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旺盛社会需求的驱动下,刑事立法明显呈现单向犯罪化的特点,刑法条文和罪名数量一直处于增长中,特别是近年刑法修正案频繁颁布所呈现出的刑法立法异常活性化,使得当前的社会治理明显染上了“刑法浪漫主义”色彩,进一步强化了具有根深蒂固历史传统的政策导向型工具刑罚观。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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