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近日,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中,频繁适用寻衅滋事罪引起越来越多的担忧。按照《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都算是寻衅滋事罪,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标准,导致很多行为均被界定为寻衅滋事罪,甚至,该罪外延还在不断延伸,包括将网络空间界定为公共秩序,也受到学界诸多质疑。如何避免寻衅滋事罪成为无所不包的“口袋罪”,是司法面临的难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