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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荣功:警惕寻衅滋事罪过度使用

2015年05月27日 10:31 来源于 财新网
人们对于同一事物自然会出现不同的声音,难免会有一些过分的言论(有的可能针对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等),这可以认为是社会进步中出现的问题,公权力机关应尽可能保持理解、克制和宽容
2007年1月24日,北京朝阳公安分局、朝阳区综治办等部门联合在北京市第80中学望京分校门前进行处置寻衅滋事案件模拟演练。 曹博远/CFP

  【背景】近日,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中,频繁适用寻衅滋事罪引起越来越多的担忧。按照《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都算是寻衅滋事罪,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标准,导致很多行为均被界定为寻衅滋事罪,甚至,该罪外延还在不断延伸,包括将网络空间界定为公共秩序,也受到学界诸多质疑。如何避免寻衅滋事罪成为无所不包的“口袋罪”,是司法面临的难题之一。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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