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广智 | 文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我要对《刑法修正案(九)》(简称“修九”)草案中的第三十五条说“不”。据全国人大官网2014年11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
孙广智 | 文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我要对《刑法修正案(九)》(简称“修九”)草案中的第三十五条说“不”。据全国人大官网2014年11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