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关于扰乱法庭秩序问题的拟修改条款引起律师和学界的强烈反弹。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审稿拟将原来条款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根据现行刑法第309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修改稿与现行刑法相比,增加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和“其他行为”的兜底条款。在律师界与学界看来,该条款将给出庭律师带来诸多无形压力,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格格不入。目前,草案尚未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