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为万里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86年2月25日,原标题为“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是一项根本建设”,摘自《万里文选》
我讲一个问题,如何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社会。
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是我们国家的一件根本大事,是一项根本建设。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中心任务是实现四个现代化。搞现代化要有现代化的思想,民主与法制观念是现代化思想的重要内容。最近小平同志强调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两手抓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民主和法制的认识。
第一,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保证。大家都知道,社会主义文明应该是人类有史以来文明发展的高级阶段,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方面都将进入比资本主义更高一级的发展阶段。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从而结束了文明在阶级对抗中发展的历史,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地高度发展开辟了无限广阔的道路。还必须明确,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与健全法制,是搞好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保证。不讲民主与法制的社会不是文明的社会,也不会是安定的社会。现在有的发展中国家,依靠某种得天独厚的资源赚了很多钱,物质上相当丰富,但上层建筑还是封建专制那一套。这样的社会,物质再丰富,也不能算是现代文明的社会,也不会是长期安定的社会。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要通过民主与法制才能稳定它的社会秩序,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建国以后,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影响,是不容易消除的。自古以来就是传圣旨,执行圣旨,圣旨就是法。建国后,我们对民主与法制问题缺乏自觉性,不重视法制建设,许多事情是党政领导人说了算。从上到下形成了一种习惯,按领导人说的办,有问题不习惯用法律来解决。长期以来,对这个问题不认识,未能自觉地去发展民主,健全法制,这同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就不相称了。非常明显,缺乏民主与法制,往往和愚昧落后连在一起。有些县里、乡里不讲民主、法制的情况就更多一些,就是因为那里的知识更为缺乏。某些党委书记可以说就是“土皇帝”,一切他说了算。有的领导人违法干涉司法机关合法活动的事,也时有发生。领导人职务越高,如果不讲民主与法制,造成的危害就越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其中极为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因此,必须把民主与法制看成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根本性的问题之一,要下大决心、花大气力,从根本上去解决。
第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是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我们要搞社会主义现代化,闭关自守是不行的,统死管死也是不行的,必须实行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在开放、搞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倍警惕封建主义遗毒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对我们肌体的侵蚀。一个时期以来,在经济领域中,以权谋私、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犯罪活动有所增加。应当看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是整个社会主义阶段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小平同志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为什么要有一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同时还要看到,我们要搞活经济,国家对企业的管理要把过去以直接控制为主变为以间接控制为主,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是要依靠法律来控制和调节经济的运行,使一切经济活动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现在社会上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依法办事的习惯,与这个要求有很大矛盾。不久前,中央书记处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写的一个报告,报告列举不少事例,一些经济纠纷,法院依法裁决了不执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如果法院的判决也不算数,国家法律还有什么权威和作用?怎么能谈得上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经济活动和社会其他活动呢?现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现象当然与法律还不够健全,特别是经济立法一时还跟不上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制观念淡薄。不少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因此,不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入手,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经济体制的改革就难以顺利进行。
第三,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由于长期封建社会历史的影响,我们往往只有“人治”的经验,而缺乏“法治”的观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努力做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样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从根本上增强党内、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民主与法制观念。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能认为只是群众的问题,主要问题是在党内,党内又首先是各级干部的问题。违法必究,一究往往究到党内,究到党的干部头上。党内缺乏法制观念,也有其历史根源。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主要依靠政策办事。那时国家政权掌握在国民党反动派手里,国家法律是为反动统治阶级服务,用来镇压革命的。对于反动的国家机器和旧的法律,我们就是要打碎它,废除它。建国以后,我们党成了执政党,国家政权掌握在我们手里,本来应该充分发挥民主与法制的作用来治理国家,但由于受“左”的思想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忽视了法制建设,党内重政策、轻法律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的克服。“文化大革命”期间,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不仅无法可言,而且党的政策也被严重破坏了。更严重的是林彪、“四人帮”,竟然在全国范围内搞所谓“砸烂公检法”,使本来就很薄弱的政法机构被破坏得几乎荡然无存,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扫地以尽。与此紧密相联的是停办一切文科大学,所有培养政法系统干部的院校也统统被取消,使本来就很缺乏人才的政法战线后继乏人,长时间难以恢复元气。这样的粗暴专横,在当今世界各个国家中都难找到,真可说是“史无前例”了。现在回头来看,过去在革命斗争中,我们党依靠自己正确的纲领和艰苦卓绝的斗争,赢得了人民的爱戴,确立了革命的领导者的地位,成为执政党后,是国家的领导核心,群众尊重党,拥护党,有事情找党委、党委书记解决,这本来是好现象,是对的。但我们有的干部恰恰不懂法,不重视民主与法制,就容易产生“以言代法”的问题。越是对国家、民族有贡献的人,越应该有高度的民主与法制的观念,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法律的约束。我们由于长期缺乏民主与法制的观念,一些同志不习惯于依法办事,常常不自觉地办了违宪违法的事。这种状况严重地影响了全党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增强,影响了法制的健全,也很容易被一些思想作风不好的人,被极少数坏人所利用,进行违法乱纪活动。目前党内还有不少糊涂观念,如党是不是可以超越于法律之上,法大还是权大,有了政策没有法律是不是也一样可以工作等等,这些本来都是不应该成为问题的。因为法是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的集中表现,是党领导制定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得遵照执行。宪法和党章都明确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大还是党委书记大?当然法大。我们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谁犯了法都要追究法律责任。县委书记、县长犯法,检察院就有权检察,法院就有权依法判决。但现实生活中群众常常对法大还是权大有疑问,正说明我们的法制教育还很不深入和法制还不够健全,法的权威和尊严还没有牢固地树立起来。改变这种状况的关键,是要从党内思想建设这个根本上来解决。全党要抓紧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党的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党校要设法制课。党的干部更要有坚定的民主与法制的观念。提高了全民的民主与法制观念,大家养成了民主作风和依法办事的习惯,各级领导能受到监督以及党纪与法律的约束,建设民主与法制的社会就不难了。
要建设民主与法制的社会,必须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不久前,中央发了一个文件,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干部的职级、地位,这是提高司法机关的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一项措施。一个民主与法制的社会,法律必须有不可侵犯的尊严,司法机关必须有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权威。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从两方面来努力。
一方面,全党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允许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任何人、任何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搞“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权大于法”。当然司法机关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是完全一致的。党的领导是要领导司法机关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依法办事,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帮助司法机关冲破阻力,排除干扰,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干部都不得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必须尊重、支持司法机关的工作。任何人犯法,法院都要依法追究,法院的判决,必须执行,任何人干预、阻挠、压制就是违法行为,就必须依法追究、处理。
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把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配强。司法干部必须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铁面无私,刚正不阿,执法如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不允许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司法干部要精通法律,懂得政策,还必须文明执法。如果你自己不懂法,或懂得甚少,不能严格、准确地文明地执行法律,人家当然不服,也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一切政法机关应是人民的合法利益保护者,司法干部还要学习了解各种与业务有关的知识,比如你对经济、财务一窍不通,办经济案件就很困难。因此,对司法干部一要选配好,二要采取有效办法加强训练,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水平。
各级党委要把民主与法制问题列到重要的议程上来,大力加强和支持政法部门的工作。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后,党委应该也可能用更多的精力抓政法工作,抓对干部与群众的民主与法制的教育,把两个文明建设全面推动起来,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底。
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都要成为执行法律的模范,使自己部门的工作逐步走上依法办事的轨道。各部门都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和政法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为改革和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政府要切实帮助政法部门解决人、财、物方面存在的各种实际困难。政法部门尤其是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物质条件比较差,常常因经费不足而影响办案。不少地方没有一个像样的法庭,有损于法律的威严。这些问题都要帮助解决,这是起码的工作条件。现在政法部门的技术装备和手段确实比较落后,五十年代的技术装备怎能对付八十年代的犯罪手段。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拨出专款,加快政法机关技术装备和手段的现代化进程,建设强有力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充分发挥它对四化建设的保障作用。
总之,要把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成为既有高度民主又有健全法制的社会,这是一项伟大而又艰巨的工程,必须以愚公移山的精神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才能达到。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各级政法部门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齐心协力,团结奋斗,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共同努力。在下个世纪,中国将作为一个具有高度物质文明、高度精神文明和高度民主与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出现在地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