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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研究(1)】国外现行体制比较

2016年02月22日 14:21 来源于 财新网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多国都推出了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卜永祥|文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一、美国

  2008年危机前,美国实行联邦和州政府两级、多个监管机构并存的“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主要有美联储(Fed)、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贷监理署(OTS)、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保险业由各州单独监管,50个州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行业监管机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于2010年7月颁布《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为主线,重塑金融监管架构,突出中央银行系统性风险管理的主体地位,明确系统性风险的处置安排,并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五年多来,改革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助推美国经济复苏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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