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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2015年03月24日 16:22 来源于 财新网
监管部门的问题不仅在于管了不该管的,而且在于该管的却没管,尤其是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
冯兴元
1965年出生于浙江宁海。 现任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导;中国社科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副秘书长; 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华人哈耶克学会成员;北京市海淀区和谐社区发展中心学术委员; 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政府制度创新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九三学社中央经济委员会委员 九三学社北京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欧洲研究会会员、德国分会会员; 《西方现代思想丛书》主编;《秩序理论与经济学丛书》主编和 《西方经济与社会科学精品丛书》主编等。

  【财新网】(专栏作家 冯兴元 聂日明)管制与限制过多是中国金融体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管制过多;二是监管机构对投融资机构和中介机构限制过多。监管当局过多地直接参与了资源配置的过程(尤其是证券业),行政管制代替了市场微观经营主体的决策过程。

  我国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管制有三类:第一,机构管理,包括市场准入、分支机构设立、人事任命核准与终止等;第二,业务监管,金融产品的各个维度,包括价格、销售与服务对象、治理机制等;第三,经营监测,以合规和风险防范为基础的各类基于指标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我国的管制措施细致到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人事任免、金融产品研发等均要监管机构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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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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