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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公平竞争审查能否阻挡扭曲市场的“红头文件”

2017年11月01日 16:19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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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自我审查”模式自身难题,就必须增强透明度和外部监督。没有阳光,就没有法治。透明度有限,则意味着在审查标准等方面仍有很大操作空间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意见领袖(记者 周东旭)背景: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也是继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又称“34号文件”)后,具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指导性文件。

  根据要求,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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