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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不能等同于失信:厘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分歧

2020年03月30日 09:49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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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泛化信用,用行政权力生硬地、不合逻辑地把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也定性和归结为信用问题,总体上弊大于利。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措施长期化,也要注意不宜把少数不遵守防控法规的行为也定性为失信,否则不当伤害主体的信用,不利于社会正常秩序的恢复
改善信用环境,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应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综合性、持续性的重要主题和内容。图/视觉中国

  文|汪路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原副主任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称《条例》)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具有深远意义的事件,由于受年初暴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而未能受到应有的关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贯彻条例千头万绪,也是长期任务。显然,改善信用环境,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应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综合性、持续性的重要主题和内容。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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