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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简单否定司法中立等基本规律

2015年01月27日 15:39 来源于 财新网
否定司法中立、司法独立等基本司法规律,是逆历史潮流的、反文明的,甚至是复古的、野蛮的做法
资料配图:法槌。 剑华 / 东方IC

  谢鹏程 | 文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司法。一切法律纠纷都起因于法律的疑义和利益的冲突。只有通过司法来统一地解释和适用法律,才能解决法律纠纷,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司法官作为法律的宣示者和纠纷的裁判者,其法治思维水平和法治方式不仅决定了司法的品质和现代化程度,而且决定着国家的法律实施状况和法治化程度。

  现代司法制度与传统司法制度的差别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有些甚至是微妙的。现代司法是一种不同于经验理性的技术理性,具有不同于大众生活思维的法律职业思维,具有不同于日常逻辑的专业逻辑。现代司法的所有这些差别和特点都来自两条公理的坚持和实现程度:一是司法必须保持中立而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二是司法官都是人而不是神。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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