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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权制度

2018年04月20日 11:30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给地方城市政府的立法、执法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此思路,政府必定会通过各种政策杠杆,促使经营权向出租车公司释放或者流动

  【财新网】(专栏作家 王军)

一、经营权的法律属性

  出租车服务市场不是一个可以自由进入的市场。政府对这个行业实施行政许可(又称“市场准入”)。由于存在“总量控制”,故属于行政许可中的“特别许可”。因此,出租车业被认为是特许经营的行业。

  获得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因此拥有了一种排他性权利:出租车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建立在政府行政许可(或者市场准入、数量管制)之上。与对物的所有权和对人的债权不同,经营权的内容不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也不是对他人的给付行为(如债务人的偿债行为)的请求权,而是一种在一定时间或/和区域范围内,排除他人竞争(即从事相同或相似经营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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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吴秋晗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讲授商法、公司法、侵权法、房地产法等课程,关注投融资法律、国企改革、出租车管制、律师专业伦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