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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捐赠的产权归属与契约精神

文|徐海燕
2026年01月07日 09:30
必须尽快推动捐赠关系从朴素的机构信任升级为法治化的制度信托。一份严谨细致、公平合理、具有前瞻性与可预期性的附义务捐赠合同恰恰是这份制度信托的有效载体
2026年1月1日,江苏南京,游客在南京博物院参观。图:视觉中国

  近日,南京博物院与捐赠者后人之间的轩然大波催醒了公众对文物捐赠制度的反思与热议。面对这场跨越60余年的古画保管与处置之争,我们应当思考的法律问题是:针对文物捐赠这一特殊民事法律行为,如何在《文物保护法》等公法体系与《民法典》等私法规范之间,创设一种特殊的法律安排,确保国家在行使文物所有权时,其具体管理行为能够充分尊重并兑现捐赠所附带的公益目的或义务。只有正确回答这一核心问题,才能激活社会捐赠热情、筑牢文物公益保护基石、实现国有文物的保值增值。

理性看待南京博物院文物捐赠案的法治思维

  1959年,庞氏家族将一批珍贵古画捐赠给南京博物院。在民法典尚付阙如的特殊历史年代,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严谨的书面合同,仅有时任院长曾昭燏先生一封“一定好好保存”的亲笔信作为接受文物捐赠的承诺。这份基于相互信任的“君子协定”,在超过半个世纪后,却因对“保存”二字的理解产生分歧,并演变成一场法律、情感与道德的多重复杂纠葛。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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