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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犯罪主观要件事实证明的困境与出路

2026年07月03日 10:42
降低对“明知”的认定标准,将一些似是而非的所谓“应当知道”推定为“明知”而定罪,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已经日渐严重
刑事诉讼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完整过程,二者在整个过程中紧密相关不可分割。图:视觉中国

  犯罪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是历史性难题,随着新类型犯罪的不断出现,难度日益增加。形成困境的原因与出路何在?需要重视和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一、以客观行为表现去推定主观罪过,是形成困境的根本原因

  首先,在行为人不自认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其是否具有明知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这本身就是难题。而现实中,多数人都不会主动承认有罪。所以,这又是个普遍性难题。

  其次,这种认定方式是以客观行为表现去推定其主观心态,但推定本身又具有主观性。所以,终究还是一种主观认识,即以法官的主观认识去推定被告人的主观认识。为此,推定过程中证明标准和程序的严格性就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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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图片编辑: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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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1983年至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曾任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85年开始做兼职律师,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