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1983年至199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曾任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85年开始做兼职律师,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灌输式教学方式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教师法律实务经验不足使得“三脱节”现象普遍存在。在教学方向上,重视单纯的知识传授却轻视法学理念和原理教育
40年来,法治化进程推进的速度不可谓不快,在法治结构的搭建上已经初具了法治社会的模式。但是,在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却依然阻力不断、困惑重重,甚至于在很多人的思维和行为中所体现的仍然是人治的理念
可以认为,自1996年至2026年,历时30年,中国社会都处于“知青时代”。这是一种极其特殊的历史现象
中国的法治之路已经走过了40年,成就的背后更暴露出法治化进程中的种种困扰,其中亟待突破也是最难突破的,就是理念的滞后
法官不中立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参与过早或表态过早,在审查起诉阶段,控审双方与当事人就形成2:1的局面,法官成了公诉人的后盾,结果已经摆明了,即如果不认罪肯定要重判
在定罪、量刑时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永远是第一位的,离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主观危险性也就失去了物质基础。这就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与行为人主观危险性及其程度的辩证统一关系
在改革过程中付出沉重代价的企业家悲剧,可以说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特殊现象,导致这种现象的社会原因,一方面是市场环境不成熟、不规范,另一方面是法治环境不成熟、不规范
怎样才能做一个合格的专业型律师?经过几十年的体验和思考,根据我个人的体会,有8个字与大家分享,这就是:功底、能力、智慧、责任
关于辩审冲突,两方面应当各自检讨,首先律师应当加强自律,恪守职业道德。从总体上看,辩审冲突的主要责任在法官
看守所管理中所暴露出的种种弊端和无法破解的难题,已经提出了严峻、迫切且不可回避的课题:看守所转隶已经势在必行,否则就无法消除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研究企业家的原罪问题,首先要把概念搞清楚,否则很容易误解为民营企业起家都是非正当的。赦免原罪,应该是指要为民营企业正名
目前我国的鉴定体系和制度存在诸多弊端,致使司法鉴定活动缺乏必要的制约并失去中立性,成为诉讼程序中一个被忽略的“黑洞”
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有效途径,就是设定具有救济措施的保障性条款——由违反者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以牺牲人民群众的个人权利为代价去实现政府功能和司法功能,这正是法治国家与警察国家的本质区别
人们之所以相信法律,崇尚法律,首先是因为需要法律。只有当人们认识法律比承诺更可靠,制度比智慧更安全的时候,才会将法律植根于自己的内心之中。而人们心中有法,才是法治社会的真正体现
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证明,只有暴露在阳光下的公开行为,才能得到最有效的监督。阳光司法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由之路
审判中心主义需要在阳光下推行,阳光司法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由之路
在人权保障、程序正当已成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背景下,如何正确解读“辩护权独立性”的内涵,是一个值得深思且无可回避的问题
形成冤假错案成因可概括为:非法取证,权力干预,利益驱动,理念误区,排斥律师。更困难的是如何才能排除形成这些原因的深层阻力
关于刑事诉讼的诸多理念至今还没有走出认识的误区。这些错误的认识,既束缚了我们的思想,也束缚了我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