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职于一家境外的金融监管机构。曾任职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摩根大通银行和华尔街律师事务所Davis Polk & Wardwell。执业范围主要包括美国金融监管改革,银行业的破产处置和金融稳定,银行业监管等。 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牛津大学经济学硕士和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学士。
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各有利弊,不管框架如何设计,必须保证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和决策上的相对独立性
由于监管目标的内在冲突,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职能应该设立于金融审慎监管机构之外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银行破产制度,对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
无论在美国,在欧盟,还是在一些国际监管机构,关于“大而不倒”的问题都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攻坚战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功运用了多种形式的“损失共担协议”,最为有效地降低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破产处置的成本
“生前遗嘱”使金融公司还健在时就安排好自己的“葬礼”以便其“有序”地执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能够在银行还未出现资不抵债时,就能启动破产程序
2008年以来,美国政府能够快速有效处置大量破产银行并保护消费者利益,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就是历经70余年磨练并不断完善的银行破产退出机制
2012年将是《多德弗兰克法》法规细则制定的冲刺年和关键年,而作为总统选举年,华尔街和金融监管的话题在政治上也更为敏感
把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这两个职能分开,这种“双峰式”的监管模式是2008年危机后金融改革一个重要的国际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