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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银行破产制度(三)

2012年03月07日 10:05 来源于 财新网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功运用了多种形式的“损失共担协议”,最为有效地降低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破产处置的成本

  【财新网】(专栏作家 何鹏宇)

  行政性破产处置

   在美国,普通公司破产以司法程序为中心,而银行破产则以行政处置为主。和普通公司的破产不同,银行破产处置的过程中没有债权人委员会,破产受托人,以及法院的介入。一旦银行进入破产程序,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取代银行董事会,股东和管理层,对银行的所有事务有全权处置权,并独立行使破产处置业务,比如确认债权合法性,转让或变卖资产、清偿债务等等。在破产处置过程中,法院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都无权监督或干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债权人及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基本上完全是被动的旁观者。司法审查非常有限,仅适用于事后,并且债权人在司法救济中也只能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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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鹏宇

现任职于一家境外的金融监管机构。曾任职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摩根大通银行和华尔街律师事务所Davis Polk & Wardwell。执业范围主要包括美国金融监管改革,银行业的破产处置和金融稳定,银行业监管等。 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牛津大学经济学硕士和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学士。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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