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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银行破产制度(四)

2012年03月13日 10:01 来源于 财新网
无论在美国,在欧盟,还是在一些国际监管机构,关于“大而不倒”的问题都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攻坚战

  【财新网】(专栏作家 何鹏宇)

  金融衍生产品合同

  普通公司破产法和银行破产法在一个非常关键的技术细节上的差别是关于金融衍生产品合同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的银行(严格的讲,进入“清算”破产程序的银行),其所有衍生产品合同的终止条款自动被延迟一个营业日。因为银行通常在周五傍晚被关闭,所以加上周末总共会有三天,即截止到周一结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这三天时间内可决定把破产银行某一交易对手方所有的金融衍生产品合同转移到另外一家银行或由政府设立的“过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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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鹏宇

现任职于一家境外的金融监管机构。曾任职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摩根大通银行和华尔街律师事务所Davis Polk & Wardwell。执业范围主要包括美国金融监管改革,银行业的破产处置和金融稳定,银行业监管等。 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牛津大学经济学硕士和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学士。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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