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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框架改革: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职能应该分开

2015年12月10日 11:25 来源于 财新网
由于监管目标的内在冲突,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职能应该设立于金融审慎监管机构之外
何鹏宇
现任职于一家境外的金融监管机构。曾任职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摩根大通银行和华尔街律师事务所Davis Polk & Wardwell。执业范围主要包括美国金融监管改革,银行业的破产处置和金融稳定,银行业监管等。 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牛津大学经济学硕士和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学士。

  【财新网】(专栏作家 何鹏宇)导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很复杂,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金融监管中对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的不足乃至缺失。金融危机的惨痛经历使许多欧美国家深刻认识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于金融稳定和宏观经济长期稳健运行的重要性。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欧美主要发达国家都对其金融监管的框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典型者如美国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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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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