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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银行破产制度 (二)

2012年02月27日 10:49 来源于 财新网
“生前遗嘱”使金融公司还健在时就安排好自己的“葬礼”以便其“有序”地执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能够在银行还未出现资不抵债时,就能启动破产程序

  【财新网】(专栏作家 何鹏宇)

    主要特点

  美国银行破产法的主要内容集中在《联邦存款保险法》的第11章节和第13章节。在制度设计上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强调预防性事前监管;早期介入;行政性处置为主导,银行监管机构(即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操作实施中处于核心地位,而司法审查非常有限;有多种工具和手段,能够快速、灵活地处置破产的银行,而不受债权人和股东的影响和控制。

  预防性事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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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鹏宇

现任职于一家境外的金融监管机构。曾任职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摩根大通银行和华尔街律师事务所Davis Polk & Wardwell。执业范围主要包括美国金融监管改革,银行业的破产处置和金融稳定,银行业监管等。 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牛津大学经济学硕士和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学士。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谢侃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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