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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市场开放需要“去正规化”

2007年10月03日 20:28 来源于 caijing
农村金融市场开放需要更灵活的信贷政策配套,从抵押品要求、利率自由化、风险管理和监管创新等入手推动农村金融的“去正规化”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放已经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主要标志有两个: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底在陕西、四川、贵州和山西四省推出了“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试点;二是去年年底中国银监会调整和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并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六省试点开放农村金融市场。
  市场开放无疑将为农村金融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改革开放四分之一世纪之后再度允许有新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地区出现。上一次在这方面的尝试是农村合作基金会,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合作基金会退出了历史舞台。除了“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之外,新的金融组织形式还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互助性金融组织(也称资金互助社)。
  广大的农民通过联产承包责任制获得了农业生产和供销的自主权,而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放使得农民首次合法获得了金融的自主权。生产、供销和信贷有可能再次结合起来,有助于提高农民在日益成长的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
  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放也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开启了一扇门。部分符合条件的民间金融形式有可能通过登记成为合法的农村金融组织,从资本充足率为100%的贷款公司,到资本充足率要求较低的农村信用社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在内的其他商业银行,将描绘出一幅完整的农村金融机构光谱图。多样化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能够较好地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提高农村金融需求的覆盖率。
  在降低农村金融进入门槛的同时,还首次允许私人资本(包括外资)参与并控制新成立的金融机构。在试点省份已经出现了由农民自己管理的资金互助社,由外资筹建的小额信贷机构,私人投资的贷款公司,以及由金融机构和私人投资者共同参与的村镇银行。
  然而,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成功与否,特别是开放能否惠及广大的农民,仰赖于农村金融能否“去正规化”。
  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存在着过度“正规化”的现象。这表现在:
  第一,银行业的高度国有化。国有化加商业化的最大后果是金融供给不足,近来更出现了银行流动性过剩和大量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并存的不正常现象。
  第二,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严格区隔。正规金融机构评价贷款安全程度的主要指标不是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而是抵押担保能力,正规金融机构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是金融资源的最大浪费。
  第三,全国实行统一的金融组织形式和监管政策,扼杀了金融机构的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能力,造成了金融产品单一和金融机构的同质化倾向。
  第四,利率管制,这是金融机构风险定价能力薄弱和金融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
  第五,监管的规范化和对信用风险的过度厌恶进一步束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意愿和能力,如贷款发放的终身责任制和新担保法对有效抵押品的认定等。
  银行业的过度“正规化”对农村金融的危害尤其明显,这主要是因为:土地集体所有使得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农户的有效金融需求难以满足。农户居住的相对分散也造成了信息的高度不对称和较高的信用风险,草根性金融能够有效地服务农户的金融需求但其合法地位得不到认可。强调信贷支农模糊了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界线,是事实上的“政府支农、金融机构埋单”,滋长了农村金融机构和借款农户的道德风险,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非正规化的倾向,如初步解决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问题,贷款利率上浮的幅度也提高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上限(即在央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四倍),然而,农村金融仍然存在着过度正规化的现象。
  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在评估贷款安全的时候仍然强调抵押担保的作用而不是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新的担保法对有效抵押担保进行了严格的认定,由于农户抵押品的天然不足,金融机构要求借款人提供合格的担保人来确保贷款安全。由于一个合格的担保人需要具备稳定的现金流,农村地区真正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人十分匮乏。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不少地区农村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采用公务员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形式。换句话说,一个地区公务员数量的多寡决定了该地区农村金融供给的规模。
  足额或超额抵押仍然盛行。金融机构存在的最大理由是管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而解决存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的核心业务。银行对借款人越了解,对抵押品的依赖就越少,信用贷款应该是一家有活力的银行的基本功。金融机构过度倚重抵押担保虽然能够降低部分信用风险,但却以牺牲借款人的利益为代价。
  风险管理仍然存在着过度厌恶风险的现象,贷款终身责任制的核心是零风险。在市场经济中,风险往往与收益是对称的,零风险必然导致低收益。这里的关键不是风险的大小,而是风险溢价是否合理。
  监管仍然着重于过程而不是结果。合规监管偏重于程序的合法性,而轻视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破产机制的建设。农村金融机构的多样化必然导致监管负担过重,监管质量难以保障。
  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放是中国金融对外开放和银行改革的延伸,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来农村金融发展乃至整个现代金融体系的建立。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放需要去“正规化”的信贷政策相配套,否则难以达到预想的结果。
  首先,应该轻准入和合规监管重退出监管,提高金融机构的总体质量。
  第二,应该改足额或超额抵押或担保为部分抵押或担保,并允许金融机构广泛采用抵押品替代(如地缘、血缘或商缘等)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三,应该推动利率市场化,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定价自主权。■

  作者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经济学家,本文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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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明高

现任广发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曾任莫尼塔董事长、财新智库董事总经理。沈明高先生还曾任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研究主管、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他曾于2005-2008年任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经济与市场研究部总监。2002-2005年,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副教授。2000-2002年,在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做博士后研究。1988-1994年,曾分别在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从事政策研究工作。他于2001年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系,获博士学位;1995年获得美国斯坦福大学国际发展政策硕士。1988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经济学硕士,1985年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系。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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