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高
公用事业(public utility)通常包括电、气、水、污水处理和邮政等。在中国,这些行业大多为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所垄断。垄断赋予了这些行业一定的定价权,由于难以寻找可替代的供应商,而且公用事业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较低(即价格上涨而消费需求难以相应下降),消费者通常不得不被动接受涨价的结果。
正是由于公用事业行业和市场结构的特殊性,其产品定价通常不是由供应商决定,而是或者由政府统一定价,或者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提高调价的成本,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些行业产品的涨价需要市场行为作为基础,但不单纯是市场行为,通常是包括政府、供应商和消费者在内的各方利益的一次再分配,其复杂性远超过涨价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