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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能动司法”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2011年08月19日 14:50 来源于 财新网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应采实质主义,而非形式主义,应当考虑到夫妻双方对不动产有共同的贡献,不应简单地根据婚前不动产登记将其归属于一方所有

  【财新网】(特约作者 王涌)不同时期的婚姻法重点解决不同的问题,1950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那时它解决的重点是婚姻自由问题。现在,婚姻法又获得民众的高度关注,原因在于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日益复杂。

  随着中国社会财富的急剧增加,婚姻家庭也成为财富争夺的战场之一。现在一个离婚财产分割案的复杂程度可能并不亚于一个企业的解散清算。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关于财产问题的解释引起公众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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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董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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