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志远|文
引言
在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进程中,《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被誉为“人治时代的终结,法治时代的开始”。然而,在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进程中,行政诉讼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关系却一直存有争论。早在20世纪90年代,行政法学理就出现过“并列论”与“从属论”之争。“并列论”认为,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一起同属于诉讼法,它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相去甚远,因而二者是两个相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从属论”则认为,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完全等同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事诉讼法与民法都是并列的法律部门,但行政诉讼法却不是与行政法并列的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在实质上应作为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行政诉讼法学在实质上也只应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入21世纪之后,这场争论在形式上已归于沉寂。不过,从书名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行政法学》(含包括和不包括行政诉讼法学两类)的教材充斥坊间的事实来看,行政诉讼法学的地位依旧模糊甚至略显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