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巍 | 文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6日的投票结果,使得美国成为世界上第21个在全境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在尊重判决结果的前提下,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用29页的篇幅,阐述了自己投反对票的理由。他的反对声音并非源自个人的喜好,更多显示出的是司法对新事物应持有的态度。引申一下,罗氏的观点归根到底强调的是:新事物的发展不应由司法强行判决来决定,而应交由民意来确定。
从法治的角度看,法治的根本在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然而,对于同性婚姻等新的事物,宪法和法律中并未直接规定,甚至立法者在立法时也未对此有过思考。那么,在立法完善之前,就需要司法等公权力依据宪法和法律精神进行解释适用。如此一来,新事物的成败与否,就落到了有权解释法律和选择如何适用法律的人手中。因此,在如何看待新事物的问题上,法治可能退化成人治。有权解释和选择适用法律的人,即便不去考虑他们是否有利益集团的影子,也会受到他们心中对新事物固有看法产生深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