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继明 | 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国土资源部新近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现行法”)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这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