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众所周知,所有权是对所取得财富的确认,而合同是实现财富流转和增值的法律形式,二者分别构成对财产的静态安全(所有)和动态安全(交易)进行保护,共同构成财产法的两大支柱。在当代,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交易类型不断涌现;基于社会正义,合同法对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给予保护,对大组织所普遍适用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的发展则催生了电子商务合同等新的交易方式,等等。这些都促成了当代以合同法为中心的债法现代化运动。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于2002生效,对德国民法典进行了颁行以来规模最大的修改。同样的经历也发生在其邻国法国,法国于2013年正式启动债法现代化进程,2016年2月终于通过新的债法,涉及两百多个条文,幅度之广为法国民法典诞生二百多年来之首!日本也于2017年5月通过修订之后的债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