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自律和监管的征信管理制度机制建设,还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
泛化信用,除了对公共部门有扩权意义以外,在社会治理、法治和信用建设上,是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的
对泛化信用进行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只会掩盖问题、拖延问题的解决。认识分歧的根本在于,承认不承认守法状态是信用
现在社会上不少人把这些归为诚信问题,以为主要是社会诚信出了问题,是实施欺诈的人道德诚信水平低下,才出来诈骗的。这个思路和逻辑,与泛化信用是相通类似的
放弃泛化信用,可以更精准地专注于解决中国信用环境中存在的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能回到正确的方向
泛化信用,实际上为公共部门扩张了新的权力机制,同时使社会主体有更多的受伤压抑感,与科学推进依法治国的思路不符,不是依法治国的方向和有益实践
这件宏大工程的实际成效,于法治和信用建设总体上都是弊大于利的。而其中的内核——泛化信用的成效,就更乏善可陈,总体上只能给负面评价
国际上还不曾见到过类似把“合规度”纳入信用的泛化信用的理论和实践,更不要说成功的实践了
偷换概念是三维信用论的谬误之一,并且是基础性的谬误;混淆了法规和契约两类不同性质的规则,是其另一重大谬误。法规公约论与三维信用论中存在的、混淆了两类不应混淆的规则的谬误,是异曲同工的
泛化信用、绑架信用成风,信用成为一个“筐”,什么问题都可以往里装
泛化信用、联合惩戒,一方面强化了公共部门管理,另一方面弱化了全社会对真正信用问题的治理
推行泛化信用,用行政权力生硬地、不合逻辑地把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也定性和归结为信用问题,总体上弊大于利。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措施长期化,也要注意不宜把少数不遵守防控法规的行为也定性为失信,否则不当伤害主体的信用,不利于社会正常秩序的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