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佳铭|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8日下午召开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复查听证会,由此案件的一些细节浮出水面,引发公众对办案机关的质疑,河北高院再次处于舆论的风尖浪口。对之,河北高院首度承认聂案存在程序等方面的瑕疵,但是认为:“我们应该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客观地看待二十年前的案件,充分考虑到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证据条件和证据标准。”
不可否认,二十年的时间间隔,立法和科技都有迅猛的发展,办案机关的侦查水平和立法的防错机制都有提高。但是值得我们反思的是,是不是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因为侦破手段限制或立法滞后造成的?即使该案与此相关,也只是影响对办案人员的追责问题,丝毫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本案签名造假、卷宗装订不规范、现场笔录错误、死刑日期存疑等问题都与技术和立法无涉,却真实地反映了办案人员的态度。而办案人员有什么样的态度就会办出什么质量的案件。即使再先进的技术和立法,让没有正确的司法理念和负责态度的办案人员来操作,一切都是枉然。正是因此,公众才会基于浮出的冰山一角质疑隐藏在下面的整个案件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