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

2013年09月10日 07:06 来源于 财新网
真正合理的社会抚养费应该是政府对多子家庭的补助,而不是对他们的罚款
梁建章

现任携程集团执行董事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财新网“人口与经济”专栏作家。1999年与3位商业伙伴创建“携程旅行网”,在2000年至2006年期间任CEO,并从2003年起兼任董事会主席。

2011年,梁建章获得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研究领域包括创新、创业和劳动力市场。

  【名家/新秀】(财新特约作者 黄文政 专栏作家 梁建章)三十多年来,对所谓“超生”家庭征收高额罚款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措施之一。高额罚款有个很好听,却似是而非的名称——“社会抚养费”。顾名思义,这个措施的主要根据是,抚养“超生”孩子要占用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超生”家庭需要对社会给予额外的补偿。另一个相关的理由是,社会资源,特别是优质的教育和医疗资源都处于匮乏状态,征收社会抚养费可以减少孩子数量,降低整体需求对社会资源的压力。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数据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林韵诗

财新微信